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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7〕6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8-25 09:1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7〕6号

方永志(粉煤场):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方永志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0220****

经查,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对你粉煤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粉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粉煤灰未经环保设施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