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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7〕9 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0-09 09:1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7〕9 号

李泽伍(竹木加工厂):

负责人:李泽伍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1119****

详细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

经查,你(竹木加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6月在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新建竹木加工项目,并于2015年7月投入生产,我局于2016年1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6]1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2017年10月7日再次检查,发现你厂仍在生产,生产蒸煮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废气未经任何处理设施通过烟囱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生产设备(见查封清单)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厂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