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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7〕11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0-19 09:1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7〕11号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2089L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马修国 身份证号码:370724196509007****

2017年10月19日“环湖利剑”专项执法检查组、市支队和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有制浆漂白工艺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未按国务院《水污染行动计划》要求淘汰落后工艺;2、新建特种纤维素生产线未按环评要求采用无元素氯漂白工艺;3、蒸煮车间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未规范收集处理;4、备料车间粉尘收集不完善,粉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水污染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