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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79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0-31 16:1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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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岳阳县筻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未运行,养殖废水通过暗管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9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7〕93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之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非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拆除总排口暗管,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