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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8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0-31 16:17 浏览次数:1

岳阳县济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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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付飞霞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济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建设规范暂存间并设置标识标牌;2、医疗废物自行采取焚烧处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以上的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0号)和2017年10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