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济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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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付飞霞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济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排至黄毛湖,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你公司养殖场废水总排口氨氮排放浓度为275mg/L(标准值为≤8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9760mg/L(标准值为≤20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为≤10000个/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260mg/L(标准值为≤40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42.9mg/L(标准值为≤8.0mg/L)、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790mg/L(标准值为≤150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委)〔2017〕第171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1号)和2017年10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万肆仟叁佰壹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