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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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82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14 16:18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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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05808138

详细住址:岳阳县新开镇马店村小沅四组

法定代表人:凌桂香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48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测站于2017 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98.6mg/L(标准值≤15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43mg/L(标准值≤10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单(岳县环监(委)[2017]第186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7]9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7]94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作出罚款贰仟伍佰玖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