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胜奇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43171564G
详细住址:岳阳县筻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部分养殖废水外溢至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排至朱仑水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1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7〕101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外溢的养殖废水,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处罚款伍仟玖佰陆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