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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85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30 16:21 浏览次数:1

岳阳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1946C

详细住址:岳阳县筻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环保要求暂存废塑料,部分废塑料露天堆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凭。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9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7〕96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环保要求暂存废塑料,并作出罚款壹万元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