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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88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04 16:2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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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江刚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富荣路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11月14日下午省厅环监局“2017环湖利剑”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市支队、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提升泵停运,致使县城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污水沉井满后沿雨水沉井直排新墙河。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西北角沉水井外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其中总磷排放浓度为2.84mg/L(标准值为≤1mg/L)、氨氮排放浓度为8.78mg/L(标准值为≤8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55mg/L(标准值为≤60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B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委)〔2017〕第185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11月17日,你公司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请求取消对你公司违法直排的行政处罚,其原因:1、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进水、生化处理系统进行调整修复已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城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无直排或恶意外排行为;2、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原因是进水水质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所致,同时对检查组采集水样的地点和程序提出异议。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虽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了生化处理系统进行调整修复的报告,但在未经批复、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污水处理系统进水,导致县城污水直排新墙河,造成了污染环境的事实。故你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意见未予采纳,鉴于你公司处理设施停止进水确因进行生化系统调整修复,解决因进水水质超过系统处理能力而引起出水水质超标的问题,没有主观故意,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0号)和2017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作出罚款贰拾叁万捌仟玖佰零捌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