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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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修国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11月14日省厅环监局“2017环湖利剑”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市支队、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厂区内芦苇渣等堆场不规范,未进行覆盖、遮挡等有效防治措施;2、原料堆放场地未进行围挡。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9号)和2017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