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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9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04 16:2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春风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59530213U

法人代表:米雄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万垅村方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11月14日省厅环监局“2017环湖利剑”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市支队、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原料堆场不规范、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98号)和2017年11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