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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9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14 16:25 浏览次数:1

谢春美(洗砂场):

地址:岳阳县长湖乡荆洲村三友片

负责人:谢春美   公民身份号码: 4306211961030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洗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28日在岳阳县长湖乡荆洲村三友片新建湖砂洗选项目,目前已完成土地平整,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和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5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5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场立即停止建设,并作出罚款伍仟壹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