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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7〕9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16:28 浏览次数:1

刘 军(生猪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刘军43062119720204****

地  址:岳阳县新墙镇新华村

负责人:刘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你(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生猪养殖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12月完成养殖场建设,并于2017年6月开始养殖生猪。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3 号)告知你(生猪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生猪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7〕103号)和2017年12月2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生猪养殖场)立即备案,并对你(生猪养殖场)作出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账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生猪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