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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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3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12 09:07 浏览次数:1

黄志平(樟木炼油加工场所):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龙凤村先锋片三组

负责人:黄志平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0613****

接群众举报,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樟木炼油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8月16日在岳阳县黄沙镇龙凤村先锋片三组新建樟木炼油加工项目;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于2017年9月18日投入生产,现场有生产迹象。

以上事实有12345公众热线督办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场所处罚款叁仟叁佰柒拾捌元;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你场所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壹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场所立即停止生产,合并作出罚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