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福顺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GK398H
详细住址:岳阳市经济开发区通海路橡胶塑料市场D3栋
法定代表人:刘怡 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12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群众投诉,我局监察人员现场调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擅自倾倒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废弃滤渣约30吨至岳阳县步仙镇关王村新庄组水库坝附近,倾倒的废弃滤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8 ] 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8] 1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