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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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2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2-08 09:22 浏览次数:1

岳阳胜奇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43171564G

详细住址:岳阳县筻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我局下达的《关于岳阳胜奇畜牧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申请停运报告的回复》要求,将养殖废水暂存于沼气池中。你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使用水泵将养殖废水抽至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塘中,导致养殖废水渗漏至朱仑水库的河滩上,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8〕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8年1月19日你公司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理利用渗坑处理养殖废水的行政处罚,其原因:1、没有主观故意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只考虑暂存于雨水塘中,待工程完工后进行统一处理且渗漏现场未造成重大后果,渗漏量非常小;2、由于环保需要,公司主动投入200万元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新建过程中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出现的失误,公司立即进行了研究提出重新上马新设备,投入巨大资金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养殖污水达标排放。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虽然废水处理设施经我局报批停运,但未按照《关于岳阳胜奇畜牧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申请停运报告的回复》要求进行,养殖废水渗漏至朱仑水库造成环境污染事实,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解决环保设施运行问题,在改造过程中养殖废水进入雨水塘没有主观故意,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8〕2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进入无防渗漏措施雨水塘中的养殖废水,并处壹拾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43690104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