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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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09:4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号

黄志平(樟木炼油加工场所):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龙凤村先锋片三组

负责人:黄志平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0613****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樟木炼油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樟木炼油加工项目,现场有生产迹象;2、木材切片区未采取设置围挡、木屑堆场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3、炼油过程中产生的气味难闻,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信访投诉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所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查封期间,你场所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场所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