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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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5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09:46 浏览次数:1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2089L

详细地址: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

法定代表人: 李爱新      身份证号:220603197305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群众投诉,我局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19时擅自在芦苇堆场旁边氧化塘内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白泥,倾倒的白泥总量约为60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且现场已擅自处置白泥约10吨用于铺路。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 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8 ] 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8 ] 7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按照《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  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账  号: 10060300552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环保局

2018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