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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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7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10 浏览次数:1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31430600617052089L001P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2日对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老三沉池东北角的消防管道有一个三通阀门,可以控制自来水通住三沉池连结总排口的管道。通过现场测试比对,该管道有稀释生产废水的用途。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8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4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查,你公司撤除了稀释排污管道,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予以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