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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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3 10:2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4号

岳阳县前进木材深加工厂: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前进村

企业法人:李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9RJQ3X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7月在岳阳县新墙镇前进村新建樟树油提炼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2、樟树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气味难闻,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12345公众服务热线批办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查封期间,你加工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