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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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10:45 浏览次数:1

岳阳县建春环保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PX1X6G

投资人:林德仁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筻口居委会仙安片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对岳阳县建春环保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在岳阳县筻口镇筻口居委会仙安片十一组新建环保页岩砖生产项目,暂未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8〕10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责令你厂停止建设,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