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6号
岳阳县顺森木材加工行: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
经营者:余金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7QAA15
我局监察员于2018年4月26日对你加工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新建樟树油提炼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至无防渗措施的水塘中,废气经简单除尘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加工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行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查封期间,你加工行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行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