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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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8 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14:59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8 号

岳阳县公田镇明磊石材厂: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飞云村

企业法人:廖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LA67N7G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6月在岳阳县公田镇飞云村新建石材加工项目,且环保处理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于同年9月投入生产,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你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7]51号),要求你厂立即停止生产,但你厂至今在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未停止生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沉淀池未硬化和未采取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查封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