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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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2 15:05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0号

岳阳县柏祥镇富强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9TRP1M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蒋渭村

法定代表人:潘来生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7011XXXXX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新建樟木炼油加工项目,并于2018年2月投入生产;2、锅炉生产废气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锅炉废水外排;3、炼油过程中产生的气味难闻,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信访投诉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