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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治决字〔2018〕2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15:10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岳县环治决字〔2018〕2号

钟民主(牲猪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061xxxxx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先锋9组

负责人:钟民主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暂存池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塘,现场对你养殖场总排口采样监测,2018年4月16日岳县环监(监)〔2018〕第49号监测报告显示:氨氮排放浓度为160×10mg/L(标准值≤80)、悬浮物排放浓度164×102mg/L(标准值≤20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35×102mg/L(标准值≤400)、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94×102mg/L(标准值≤150)、粪大肠菌群≥24000个/L(标准值≤1000个/L)、总磷排放浓度为122(标准值≤8.0)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于2018年7月3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设施,严禁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外排。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