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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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16:29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1号

岳阳腾飞塑业有限公司: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在岳阳县新墙镇三合村新建滚塑加工项目并于2018年4月投入生产;2、滚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气味刺鼻强烈,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12345公众服务热线批办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