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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2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16:31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2号

岳阳县长湖乡胡山砂石销售点:

地址:岳阳县长湖乡洪桥村胡山片

负责人:蒋左保

身份证号码:43062119550108****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砂石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砂石销售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4月在岳阳县长湖乡洪桥村胡山片新建砂石破碎洗涤加工项目,并于2018年4月26日投入生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排至无防渗措施的水塘中,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砂石销售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砂石销售点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间,你砂石销售点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砂石销售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