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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2 16:3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4号

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

企业法人:张泽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0316462R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我局2018年6月1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8﹞23号)要求进行停产整治,厂后雨水沟废水经试纸检测PH值为“14”。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