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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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5 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5 16:35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5 号

岳阳县麻塘大坳砂石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1MA4PDX5D61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布山村文仲组

法定代表人:张银星    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0427****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开采19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扩建项目”在未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建成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2号,2018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发现在违法行为未改正的情况下仍然在继续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