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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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6:37 浏览次数:1

岳阳县杨林街镇和平村吉星瓦厂:

地址:岳阳县杨林街镇和平村

负责人:李朝军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401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窑炉烧制车间在生产的情况下,废气喷淋脱硫设施喷淋水泵未启用,循环池未见循环水流,窑炉废气通过烟囱直接排放,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厂循环池进水口水样PH值为“5.77”。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岳县环监(监)〔2018〕第53号监测报告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2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