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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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6 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16:39 浏览次数:1

钟民主(牲猪养殖场):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先锋9组

负责人:钟民主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06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暂存池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塘,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其2018年4月16日出具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49号]显示:你场养殖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160×10mg/L(标准值≤80)、悬浮物排放浓度164×102mg/L(标准值≤20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35×102mg/L(标准值≤400)、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94×102mg/L(标准值≤150)、粪大肠菌群≥24000个/L(标准值≤1000个/L)、总磷排放浓度为122(标准值≤8.0)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5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设施,严禁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外排,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