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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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7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6:5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D1TB5Q

地址:岳阳县杨林街镇白泥村

法定代表人:张祖时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59052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9月新建“年产5000万块新型墙体环保砖建设项目”并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所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3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