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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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8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06 17:0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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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易军华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燎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测站于2018年3月30日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物现场采样监测,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81mg/L(标准值≤7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6370mg/L(标准值≤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440mg/L(标准值≤2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72.2mg/L(标准值≤1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40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0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