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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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2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11 17:0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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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罗军武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群星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消毒车间冲洗地面废水通过沟渠直接排入附近农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18〕28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