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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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2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14 17:16 浏览次数:1

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0316462R

法定代表人:张泽军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润滑油油桶露天堆放,部分润滑油遗洒在地面,造成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6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4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遗洒地面的废润滑油,并妥善处置,按环保要求处置润滑油油桶,并作出罚款叁万元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