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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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26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15 17:2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宏程泡沫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M0CDT7A

法定代表人:汤辉云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员于2018 年4月26日对你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包装厂部分燃料(竹木屑)未按环保要求入棚管理,部分燃料(竹木屑)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包装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包装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包装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3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包装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包装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