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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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停建字 [2018]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02 16:06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岳县环停建字 [2018]1号

胡非(樟木炼油加工场所):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11611X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马店村四组

负责人:胡非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樟木炼油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4月在新开镇马店村四组新建樟木炼油加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目前已建成1台0.5吨蒸汽锅炉、2个提炼樟油的罐和闸刀一个。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场所立即停止建设,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前不得动工建设,并于2018年6月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场所拒不执行本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你场所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