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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17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9 10:31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7号

李志新(竹木加工场所):

负责人:李志新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1003****

详细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竹木加工场所)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3月在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新建竹木加工项目,并于2016年7月投入生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硬化的一级沉淀池沉淀后利用抽水泵抽至两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沉淀池沉淀后,通过水沟外排至倒溪河,最终流至百花台水库;3、锅炉废气未经任何处理通过10米高烟囱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所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查封期间,你场所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