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圣天种猪场: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
经营者:李玉红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111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群众举报,2018年5月17日我局监察人员对岳阳县圣天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猪场沼气发酵池连接沼液暂存池排污管道一沉井处私自设置白色塑料排污管将养殖废水排至猪场内水塘,部分沼液未经沼液暂存池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猪场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2018年5月25日出具监测报告单,监测结果显示该猪场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排放浓度为735mg/L(标准值为≤200),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为≤100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510mg/L(标准值为≤400),氨氮排放浓度为268mg/L(标准值为≤80),总磷排放浓度为56.9mg/L(标准值为≤8.0),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猪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猪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0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猪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严禁将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外排,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