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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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30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09 10:34 浏览次数:1

张时杰(窗贴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43062119****14461X

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22日对岳阳县张谷英镇张时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2月在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新建窗贴加工项目,并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3号)和2018年6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并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