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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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解查字〔2018〕8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09 10:3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解除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解查字〔2018〕8号

岳阳县公田镇明磊石材厂: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飞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LA67N7G

法定代表人:廖磊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6月在岳阳县公田镇飞云村新建石材加工项目,且环保处理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于同年9月投入生产,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7〕51号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生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沉淀池未硬化和未采取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的违法行为作出《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岳县环查字〔2018〕8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延期通知书》(岳县环查延字〔2018〕1号),因查封时间届满,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