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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治决字〔2018〕7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10:4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岳县环治决字〔2018〕7号

张拥军(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1001****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

负责人:张拥军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后由沼液暂存池直接排入周边无名水港,现场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采样,2018年6月19日岳县环监(监)〔2018〕第152号监测报告显示:氨氮排放浓度为190mg/L(标准值≤80)、悬浮物排放浓度384mg/L(标准值≤200)、粪大肠菌群≥24000(标准值≤1000个/100mL)总磷排放浓度32.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于2018年10月4日前配套建成相应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完成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治理,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不得外排。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