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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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32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11 16:22 浏览次数:1

李志新(竹木加工场所):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1003****

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28日对岳阳县张谷英镇李志新(竹木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所竹木加工项目在未建成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于2016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9号)告知你场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所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9号)和2018年6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场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