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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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37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18 16:28 浏览次数:1

李志新(竹木加工场所):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1003****

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倒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28日对岳阳县张谷英镇李志新(竹木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所生产废水经硬化的一级沉淀池(300立方米)用抽水泵抽至厂区东面山上两个未硬化的沉淀池(共600立方米)后,外排外环境水沟流向百花台水库,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场所生产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370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390mg/L(标准值为≤400mg/L),色度排放浓度为500倍(标准值为≤50倍),锰排放浓度为2.30mg/L(标准值为≤2.0mg/L),硫化物排放浓度为1.96mg/L(标准值为≤1.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181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0号)告知你场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所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0号)和2018年7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场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