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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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38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18 16:28 浏览次数:1

刘文君(塑料垃圾清洗场):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十步村

负责人:刘文君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080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塑料垃圾清洗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有大量废塑料垃圾露天堆放,2018年3月22日下达《现场监察意见》要求你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但2018年5月14再次检查发现露天堆放废塑料仍未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1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清理露天堆放废塑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废塑料垃圾露天堆放,并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