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岳县环罚字〔2018〕39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0 16:30 浏览次数:1

 

罗亚雄(生猪养殖场):

负责人:罗亚雄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071****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东新村梅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你养殖场下达了《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县环改决字〔2018〕8号),2018年5月23日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2000立方米暂存池收集后,用抽水泵经管道直接排向外环境山林、农田,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沼液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580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670mg/L(标准值为≤40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753mg/L(标准值为≤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65mg/L(标准值为≤15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125mg/L(标准值为≤8.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标准值为≤(1000个/100m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126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18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18年7月12日9时举行听证,但你养殖场于2018年7月11日申请自愿放弃听证,据此该听证程序终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29号)、2018年6月12日《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岳县环罚听〔2018〕1号)和2018年7月11日罗亚雄自愿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上签字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