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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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41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4 16:32 浏览次数:1

 

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现场负责人:孙斌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兴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 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堆场未按环保要求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废导热油桶露天堆放,生产区机修废油遗洒在地面,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48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作出罚款伍万元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