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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43 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4 16:3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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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在喷漆过程中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作业,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不完全,有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笔询问笔录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6号)和2018年7月16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岳阳县农业银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