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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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44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4 16:37 浏览次数:1

岳阳县天丰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20575188B

法定代表人:李亮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运营,现场发现你公司沼液暂存沼液废水存在部分沼液溢流至外环境,经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溢流沼液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溢流沼液废水悬浮物排放浓度为8150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380mg/L(标准值为≤40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444mg/L(标准值为≤8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标准值为≤1000个/100mL),总磷排放浓度为167mg/L(标准值为≤8.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198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7号)和2018年7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